(二十二)积极探索和运用改革的办法加强环境管理。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和收费机制,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扩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尚未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地区要限期开征。加快推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市场化步伐和污水、垃圾及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产业化的步伐。依法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提高排污费的收缴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逐步推行排污权的有偿取得和出让。对境内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研究制定环境保护与治理保证金制度。开展生态补偿试点,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充分体现生态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实现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创造经济价值的利益再分配。
(二十三)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全省环境监测网络,形成科学的网络运行和信息发布机制。抓紧完成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大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空气质量日报;续建11套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四大出境水系干流、九大高原湖泊重点控制断面的水质周报。建立和完善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和环境预警体系,努力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到2010年,省级、州市级和重点县级市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二十四)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到2010年,省级、州市级和重点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建设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界定执法职责、健全执法机构、配备执法装备等方面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二十五)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各地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情况,及时发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有关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和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公众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12369”环保举报电话投诉制度,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政务公开和行风评议等制度,保证环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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