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停止审批和核准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有关规划、不符合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求、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国土资源和金融部门不得提供用地和信贷支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积极开展规划环评工作,防止落后生产技术、设备和已关闭企业的污染转移,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城市污染向城郊转移。
(十九)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省州市监察、县市区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的要求,重视和加强环保机构建设,抓好环保监测、信息、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独立建制的环境保护机构,重点地区的乡镇要设立环保管理员,并落实职能、编制、经费。积极探索设区城市(含各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实行城区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制。
(二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强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责任,提高环境执法的执行力和权威性,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继续深入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及环境安全大检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
(二十一)切实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之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环保投入占GDP的比重,保证环保投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环境监察、监测、信息、科研、宣教和辐射管理等行政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要随省级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各州(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各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以各种形式参与环保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格局。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