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十四)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重点,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热带雨林、滇东南石灰岩植被、干热河谷植被、湿地植被等敏感生态系统类型。启动滇西北和东川国家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加大对珠江、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等大江大河上游地区和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力度。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建设,强化对水、矿产、森林、湿地等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
  (十五)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重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进、法律规范、政策扶持、公众参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在资源开发环节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率,在资源消耗环节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在废弃物产生环节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废旧资源,在社会消费环节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到2010年,初步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创新、经济指标体系,建设一批循环经济型企业和工业园区。
  (十六)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重点,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继续推行环保、工商联动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禁止超量和无证排污。依法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规范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完善污染源监控措施。到2010年,完成重点排污企业自动在线监控,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联网监控。把排污总量控制和削减任务层层分解并落实到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依靠淘汰落后的生产力腾出空间,依靠环保工程减排总量,依靠优化发展降低总量,依靠清洁生产削减总量,依靠“以新代老”消化总量。

  四、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机制
  (十七)健全地方环境法规体系。依法修订《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监察、许可证发放与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电子电器废弃物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公众参与制度等法规体系,形成一批符合全省实际、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政府规章,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