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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三、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一)以饮用水源地和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加强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制定并实施全省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严格划定和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制度,定期发布水质监测信息,确保饮用水安全。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要以水环境质量“稳中有升、逐步改善”为目标,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与管理措施相结合,单要素治理与多要素综合治理相结合,区域治理与流域治理相结合的方法,争取在防治思路、污染治理市场化和湖泊环境监管等方面有所突破,确保抚仙湖、泸沽湖保持地表水I类水质标准,稳定保持阳宗海Ⅱ类水质标准和洱海、程海Ⅲ类水质标准,努力遏制滇池、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水质继续恶化的趋势。到2010年,50%以上的湖泊水体达到水环境目标,95%以上的水容量达到地表水环境标准,湖泊水质和流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金沙江和南盘江水污染治理工作。建立跨界、跨境河流水质考核机制,确保出界、出境水质达到考核标准,防范国际环境安全事件发生。
  (十二)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继续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积极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城市、环境优美乡镇、环境友好企业等活动。在主城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提高城市清洁能源的使用比例。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分区,防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商业贸易、五金加工、餐饮娱乐等行业的噪声污染,创建噪声达标区。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加强汽车尾气污染防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在重点城市实施汽车尾气排放环保年检和标示制度,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机动车。严格控制施工和运输扬尘污染。开展城市油烟整治工作,依法关闭污染扰民严重、又无治理条件的餐饮娱乐单位。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所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取得辐射环境安全许可证;已建、在建和新建伴有电磁辐射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以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继续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示范区创建活动,切实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到2010年,初步解决坝区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山区和半山区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高原湖泊区和大型水库农村面源污染问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问题以及农村环境管理薄弱等问题。对严重污染的耕地进行综合治理。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结合各地资源、环境特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推广农业新科技,广泛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不断探索适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发展实际的生态农业经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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