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6〕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环保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鲁环发[2006]130号)要求,决定从2006年6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三个转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组织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列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相关21个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已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的运转情况、废水达标情况,对建设进展缓慢、不正常运转的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污水处理厂实现正常运行。
(二)组织开展水污染企业限期治理项目专项检查,对列入市及区(市)政府水污染企业限期治理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加快治理进度,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予以停产治理或关闭,确保在2007年6月底全市所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全部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三)组织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切实解决饮用水源地的环境污染问题和存在的污染隐患,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四)组织开展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工业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对连续两次超标排污企业,实行停产整顿或限产,对私设排污口、擅自停运治污设施,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的,实行停产治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列入实施限期脱硫工程和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控设施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企业加快进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集中整治水泥粉尘污染问题,对除尘设施年久失修、达不到除尘效果的,要限期更换相关设备,对擅自停运除尘设施的,除予以经济处罚外,实行停产治理,尤其是对靠近城区和道路、处于环境敏感区且群众反映强烈的水泥生产企业,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解决水泥粉尘污染问题。
(六)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违法建设项目该补办手续的,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该停产整顿的,立即停产整顿,该关停取缔的,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尤其是对各类园区的企业,要进行拉网检查,坚决清理不准进入园区征收排污费和环保检查的各项地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