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6〕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38号)精神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突发事件)等上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对于及时妥善解决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枣庄、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责任制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由所在区(市)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也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市政府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部门、系统或单位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区(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要在第一时间(最多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并随着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深入进行,及时跟踪报告有关事件处置过程和详细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由各区(市)政府或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上报;遇有主要负责同志不在当地时,由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同意后上报。为提高时效,便于市政府及时掌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一般也可经区(市)政府或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同志同意后上报。各区(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负责同志要支持职能科室按正常程序上报重大突发事件,不得干预和限制重大突发事件的上报工作。对由于漏报、迟报、虚报、瞒报、不报和不准确报告重大突发事件而影响及时妥善处置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时刻敲响安全警钟,对出现的有关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也要早分析、早预测、早发现、早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未经市政府同意,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不得对外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