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漏补种期间,在各接种单位服务范围内,无论长期、临时、访亲居住的儿童,均应作为补种对象。特别注意寻找未纳入常规免疫管理的儿童。
(四)对18月龄以上的漏种对象中从来没有一次麻疹免疫史者,要合理安排给予两次免疫补种的机会。既往已患过麻疹(经血清学确诊),可不再接种。
(五)各接种单位在查漏补种期间,要及时登记汇总补种数据,并上卡、上证。
五、疫苗供应和管理
严格供货渠道,本次接种疫苗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从省疾控中心统一采购,逐级供应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各县(市)、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辖区疫苗的计划、储存、运输和分发工作。各级要对疫苗的产地、批号、数量、效期、来源、去处、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责任到人。
六、具体要求
(一)认清形势,切实加强对麻疹防控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麻疹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对麻疹防控工作的领导,保障防治经费,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要各负其责,保证查漏补种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预防控制麻疹科学知识
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单等多种宣传媒体,深入开展麻疹防治知识宣传,特别要在托幼机构、学校、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以及常规免疫薄弱地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特别是重点人群预防麻疹、主动接受预防接种的积极性,争取全社会的支持与参入。
(三)抓好工作重点
要在做好全面普查补种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学校《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及农村儿童和流动儿童的查漏补种工作。特别是在城郊结合部,城中村、集贸市场、厂矿等流动人员易流入、流出和聚居的地区,县城以及免疫薄弱地区要加强部署人力物力和查漏频度,查漏一个,落实补种一个。对于查漏补种期间发现的未建卡、建证的儿童,应将期纳入免疫规划管理,敦促其完成免疫规划各种疫苗的全程接种。
(四)统计上报
活动结束后,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逐级汇总上报查漏补种数据和查验预防接种证数据,补种数据和报表质量作为评价工作质量的参考依据。
(五)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