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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6〕2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8号)精神,为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进一步精简文电,使市政府领导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大事、议大事、谋全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报送程序和格式
  (一)除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也不得以《呈阅件》、信函等形式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签批。
  (二)凡属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直接报市政府审批。区(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市政府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政府部门、单位审批,一般不要报市政府。
  (三)需市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送领导阅批。市政府办公室接到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认真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附公文处理单送领导阅批。对未附公文处理单的公文,市政府领导不作处理。
  (四)凡不规范的公文不得上报。上报市政府的公文,文种、体例、格式要符合规定。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不得多头报送;情况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需要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上报市政府,不得以非正式公文报送。市政府非常设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基层单位和企业等,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五)市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对受理公文的审核把关,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违反公文处理程序报送的公文以及不规范的公文等,严格实行退办制度。因不按程序报送公文耽误工作的,由呈报公文的单位负责。
  二、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一)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能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电不以市政府名义制发;能通过便函等形式印发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公文印文。
  (二)上级政府的普发性文件,未明确要求或根据实际没有必要以文件形式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不再印发文件;以部门名义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传真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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