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6〕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枣庄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精神,结合《枣庄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枣庄市山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矿山地质环境概况
据初步调查统计,截止2005年12月底,全市有煤、石膏等地下开采矿山企业73家,矿区总面积约486平方公里,约占全市总国土面积的11%。其中,滕北煤田矿区面积约160平方公里,滕南煤田矿区面积约200平方公里,官桥煤田矿区面积约36平方公里,陶枣煤田矿区面积约55平方公里,底阁石膏矿区面积约18平方公里。目前,煤矿区采空塌陷面积约60平方公里,已治理面积约45平方公里;石膏矿区采空塌陷面积约6平方公里,已治理面积约4平方公里。全市山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共划定禁止、限制、准许开采区85个,总面积1543平方公里,占全市总国土面积的34%。其中,禁止开采区35个,面积610平方公里;限制开采区20个,面积334平方公里;准许开采区30个,面积599平方公里。目前,准许开采区内露天开采矿山共有128家,禁止、限制开采区内须治理遗留已毁山体矿山生态地质环境23处,治理总费用预计1000万元左右。
二、治理目标任务
(一)治理目标。以城市规划控制区、各类风景名胜保护区及其周边和铁路、重要公路沿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已毁山体治理为重点,以建立规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运行、保障长效机制为根本,通过集中整治,使城市规划控制区、各类风景名胜保护区及其周边和铁路、重要公路沿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已毁山体得到全面治理,做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同步实施。
(二)治理任务。(1)2007年3月底前完成店韩路(245省道)枣庄高新区黄谷山、206国道峄城区万亩石榴园东端白马山、206国道(枣台路)峄城区坛山、枣木高速公路滕州市木石镇笃山口、北留路(343省道)山亭区桑村镇官山等5处城市规划控制区和重要公路沿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已毁山体的治理。(2)2007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剩余18处风景名胜保护区及其周边和铁路、重要公路沿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已毁山体的治理,治理率达到80%。(3)全面开展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核工作,200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