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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

  1、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2、依法取缔“黑职介”。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取缔。
  3、依法加强职业介绍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着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审查职业介绍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人才中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才中介规定的,由人事部门依法处理。
  4、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内容的广告及其他虚假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不仅是规范企业招用工的需要,也是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的需要。要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坚持以人为本和落实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实际行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介绍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能,切实维护求职劳动者合法权益。
  2、要切实加强专项检查领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检查计划。专项检查中,要及时与公安、人事、工商部门沟通情况、加强协调、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3、认真做好法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营造有利于专项检查的社会舆论氛围,要积极与新闻媒体配合大力开展专项检查宣传活动。专项检查宣传原则上分为两个阶段:前期重点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中后期重点宣传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清理整顿成效。
  五、工作安排
  2007年3月15日前,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检查区域、场所,完成清理整顿对象梳理排查工作,公布开通举报投诉电话,组织开展前期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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