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按照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关于“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要求,与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衔接,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区(市)政府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要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各级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我市首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将于2007年6月底前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各区(市)要在2008年上半年前确定首批保护名录,以后每2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积极组织全市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进行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市群众艺术馆,各区(市)文化馆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承担起来。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延续、发展的保证。对列入市级、县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承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保护的有效途径。
(五)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工作。合理有度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文化价值和科技价值,使之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伟大实践。利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旅游文化等的内容和形式,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在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利用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民族精神,继承优良的传统美德。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切实落实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