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行“一岗双责”、首位责任制和引咎辞职制。根据
《特别规定》,凡存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矿井,罚款20万元,停产整顿1个月;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矿井,罚款40万元,停产整顿2个月;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矿井,每死亡1人罚款20万元,停产整顿6个月到1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凡发现隐瞒事故的,按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处理;凡年内发生事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对煤矿的法人代表和矿长给予免职、撤职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加强煤炭行政执法,强化日常安全监管
6.抓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编委《关于理顺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通知》(枣编发[2005]13号)要求,争取在今年第一季度建立起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配备工作必需的车辆、装备,确保严格按程序搞好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专项执法活动。同时,充实和规范驻矿安全监管站,提高驻矿监管水平。
7.严格煤炭生产、建设许可条件动态监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煤炭生产许可条件日常动态监管,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取得、变更、注销等办证程序和年检工作,对不符合法定生产条件和出租、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严格煤炭开发、建设及技改项目的审查,依法规范矿井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对不符合法定建设条件的严禁开工建设,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枣庄市煤矿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有关工程项目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搞好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工作。
8.抓好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按照
《特别规定》及配套办法的规定,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入专家支持机制,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为重点,认真排查、认定和监督、治理事故隐患。严厉打击煤矿超能力生产、突击生产、隐瞒实际产量行为。对超核定能力生产以及因此发生事故的,要从重处罚;对向煤矿下达超核定能力生产指标和利润指标的,要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