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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2007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乡市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生态新乡的目标,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项目的整治力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切实推进环境保护的“三个历史性转变”,从源头防止新污染产生,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推动我市产业结构、布局的优化和调整,消除新建项目的环境隐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清理一批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一批长期以试生产为名不进行验收或未执行“三同时”的违法建设项目;摸清各类工业聚集区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项目环保审批、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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