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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失业人员基本医疗帮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失业人员基本医疗帮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4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减轻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经济负担,现就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基本医疗帮扶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帮扶对象
  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援助家庭(“零就业”家庭、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4050”失业人员、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身患残疾的失业人员、需供养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和现役军人配偶中的失业人员,以及其他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享受医疗帮扶制度。
  二、医疗补助帮扶制度
  医疗补助帮扶制度分为以下四种帮扶措施:
  预支医疗补助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对失业人员交纳医疗机构住院押金确有困难的,可按一定比例预先支付部分医疗补助金。押金金额累计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最高预支比例不超过押金的30%;累计在3000元以上的,最高预支比例不超过押金的40%。单笔预支金额不超过2000元,同一个治疗期内两次及以上申请预支医疗补助金的,应首先冲减前次尚未使用的预支医疗补助金,累计预支金额不超过15000元。
  限额内借用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医疗年度内应享受的医疗补助金不足担付当期医疗费用的,可以借用上一个或下一个医疗年度未使用的医疗补助金。其中借用医疗年度未担负医疗补助金起付标准的,须担负起付标准。
  提前结算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住院期间,支付继续住院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在办理部分医疗费用结算后,可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结算医疗补助金。
  延长医疗补助金享受期限。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需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可将其享受住院医疗补助金期限延长至住院治疗期满,但最长不超过15天。患门诊特殊病或进行器官移植住院治疗的,可最长延长30天。延长医疗补助金享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后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最高不超过所在医疗年度支付限额。
  三、申领程序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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