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各县(市)、区的综合考核。依据月、季、年督查考核成绩与重大不良影响问题扣分和有关加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县(市)区的月、季、年综合考核成绩。
第五章 评比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的评比按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统筹安排编为第四组。根据督查和考核成绩进行阶段性评比及年度评比。
第二十六条 阶段性评比分为月通报、季排名。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根据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提供的督查考核记录和资料每月编发《城管工作简报》,对月检查总体情况做出评价,列出各县(市)、区主要扣分项目,并予以警示;每月编发一期通报,讲评本月各县(市)、区履行职责情况,公布上月考核得分情况、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对工作不力、发生问题多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每季度根据对各县(市)、区的综合考核成绩进行一次评比排名,并将结果予以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年度评比以月、季考核评比结果为基础,参照年度综合验收考评情况,对各县(市)、区年度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评比结果确定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年度总排名。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的城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的奖惩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每月督查考核评比成绩较好的县(市)、区,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在年度考核中前三名且总体考核为优秀格次的,由市政府授予:“城市管理模范单位”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对县(市)、区主要领导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一条 每月督查考核评比成绩较差的县(市)、区,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有两个季度考核排名最后一名的县(市)、区,由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年终不得被评为“城市管理模范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一年中被市政府两次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取消该县(市)、区其他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