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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园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实行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制。由市城管监督中心每月对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督查一至二次。视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上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重要或突出的问题应随查随报。
  第十七条 实行督办通知书制度。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将定期督查和抽查情况,制作督办通知书上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由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及时通告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上报的重要或突出的问题,应随时通知各县(市)、区限期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实行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应对各县(市)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应上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向有关县(市)、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实行集中整治公告制度。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未解决,且问题严重的,由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发布集中整治公告,县(市)、区应增投人力、物力集中时间进行整治。
  第二十条 实行督查情况每月公布制度。由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根据每月督查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并予以通报,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第四章 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督考核分为月、季、年考核。月考核由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依据《新乡市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及扣分标准》(见附件)规定的项目进行抽查,根据实际督查情况每月考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对城市管理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追加扣分,追加扣分标准为:
  1.被市级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4分。
  2.凡市领导批示件所指出的问题,查证属实的,每处每件扣4分。
  3.被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4.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通知后,未按要求整改,按项目扣分标准的2倍扣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时整改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3倍扣分;逾期仍不整改、被下达集中整治公告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6倍扣分。
  5.影响全市重大活动和迎检工作或造成群众上访事件,查证属实的,每件次扣10分。
  6.有其它严重影响城市管理工作情形的。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按最高追加扣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受到社会各方面表扬等有较大影响的,按对应的扣分标准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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