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当分离。施工现场的道路、生活区和加工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施工道路应当坚实抗压、保障畅通。施工现场应当进行绿化,并加强日常维护。搞好绿化美化,保持场容、场貌整洁。
4.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置,对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并做到日产日清。
5.临时给水管线要埋入地下,无滴漏和长流水现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施工产生的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禁止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与河流。施工场地不得积水。
6.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用房、宿舍用房,应当使用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活动房,厕所、浴室、门卫室提倡使用环保型整体式钢板,禁止利用在建工程兼作办公、生活临时用房,临时建设设施搭建不得超过二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
7.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熔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8.城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驶出现场的车辆必须进行冲刷,防止污染城市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定。购买、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当有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1.建立健全制度。制定完善城市长效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引入先进管理模式,规范执法程序。主要是完善工作标准细则,考核奖惩细则,建立受诉、限时办结、跟踪问效、工作督察等机制。构建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形成快速反应机制,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2.依法加强管理。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构,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经过专业培训,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执法人员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精通法律知识,勤奋敬业,坚持文明执法。
3.确保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维护资金,环卫、绿化作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年度计划,经费投入增长比例不低于当地国民经济增长比例。
4.实行城市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
第三章 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督查责任制。市城管监督中心组织专门人员,明确督查区域和工作责任,对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工作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