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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各县(市)凤泉区小店工业园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3.无乱贴乱画。墙壁、灯杆、桥墩、公交电车架线杆、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电话亭、人行道板、便民座椅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和树木上无违法违规张贴、刻画、涂写。
  4.无乱搭乱建。无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主次干道两侧的各类建筑物整体景观基本完好、整洁,外装修无脱落。临街设置遮阳篷帐,应当做到整齐、清洁、美观,不妨碍行人通行。沿街建筑物窗台和阳台的安全防护不超出建筑物墙面,且规范整齐。
  5.无乱扯乱挂。主次干道两侧电缆、电线无乱扯乱拉,临街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平台、屋顶、外走廊上无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灯箱等悬挂物不妨碍行人通行及安全,且规范、有序、整洁。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悬挂过街横幅,张贴标语。经批准悬挂过街横幅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悬挂时间、地点、高度和标语内容及相关横幅制作尺度标准要求,标语内容无不规范用语和用字;横幅无褪色、无污渍、无破损。
  6.无乱占路占地经营。临街商店及其它临街经营者,无超出经营场所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经批准占用道路或广场的商亭(棚)、摊点,无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和期限从事经营活动。无非法占路、占地从事露天烧烤、煎炸小食品。无非法摊点群。无游商浮贩。无非法占路、占地修车、洗车。
  7.牌匾、广告设置及亮化管理。主次干道门头牌匾宽度尺寸统一,设置整齐、牢固,与建筑物立面能够保持协调,字画设置美观,无不规范用语和用字。
  无未经批准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附着设施和树木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栏牌以及横幅、条幅、灯箱、招牌等。无过期广告、脱色广告,无不规范用语和用字广告。户外广告、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雕塑等,保持整洁、牢固、美观。亮化设施保持完好,无损坏。
  第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
  1.道路清扫保洁。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明确,落实到人,定人定岗,道路清扫率达100%,保洁率达95%;城市一、二级道路清扫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及小街巷清扫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或人行道上各类作业产生的废物清理干净及时,无杂物、渣土等残留废物,卫生质量达到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路面干净,无卫生死角。
  无向污(雨)水口、明沟、绿化带和花坛扫倒杂物和焚烧杂物现象。
  2.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密闭完好,外体干净,摆放整齐,无残缺破损。果皮箱清理及时,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内外设备保持完好,无残缺、破损,完好率达80%。沿街门店、临时摊点实行垃圾容器化管理,垃圾、废弃物收集及时,无乱倒、堆放垃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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