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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区划调整财政收支基数核定方案的通知(2007)[失效]

  5.基金预算收入不划转财力。
  (二)上划中央“两税”返还基数的划转。按整建制划转村2005年上划“两税”收入完成数占乡镇上划“两税”收入比重和乡镇2005年“两税”返还基数计算确定。
  (三)所得税基数的划转。按整建制划转村2005年实际入库的所得税收入占乡镇入库所得税收入的比重及2005年乡镇所得税返还基数计算划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核算。
  (四)地税增量经费基数划转。按整建制划转村2005年实际入库地税收入占乡镇入库地税收入的比重和乡镇2005年上划增量经费数核定。
  (五)市下划“六税一费”基数的划转。以县区下划的乡镇划出的部分村2003年“六税一费”收入(其中耕地占用税按1994年-2003年实际缴入省级的十年平均数核定)占县区下划乡镇收入的比重及乡镇上划基数确定划转基数。
  (六)市下划“三税”增量上解考核基数的划转。以乡镇划出建制村2003年“三税”收入(含市下划)占乡镇“三税”收入(含市下划)的比重及乡镇“三税”考核基数划转。
  (七)乡对村经费补助、五保户供养、农村低保及优抚经费的划转
  1.乡对村经费补助按2005年省财政厅批复的方案核定数及2006年提高标准补助数划转。对于乡对村经费补助和农业税附加2005年末结余部分,随村一并划转;
  2.五保户供养经费按2005年省批复的供养人数及供养标准计算后划转;
  3.农村低保经费按2005年县区实际负担的划出区域享受人数及规定标准进行划转;
  4.乡镇划出部分村在役、退役军人补助、优抚支出等按照2005年县、乡实际补助数划转(不含市以上一次性追加)。
  三、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费用的划转
  从2007年起,划入区级管理的原参保的农村人口仍按照区划调整前的区域参保,地方配套费用由区级负担,年终由划入区域上解市财政,市财政专项补助有关县。
  四、关于粮食直补及两免一补核定问题
  从2007年起按照新的行政区域进行申报,市财政核实后拨付资金,需县区负担的部分按照新的行政区域由县区财政予以配套。
  五、中小学预算外结余及原属县区垫付费用的划转
  (一)乡镇及部分村划出的中小学校预算外收入结余部分随学校划转。
  (二)区划调整后,由于移交等客观原因造成划出乡镇和建制村相关费用仍由原属县区负担的,按照原属县区实际垫付数额据实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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