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区划调整财政收支基数核定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7]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区划调整财政收支基数核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
新乡市区划调整财政收支基数核定方案
根据新乡市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移交工作方案》(新区调办〔2006〕2号)精神,参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区划调整财政收支基数核定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4〕135号)有关基数核定方法,本着维持区划调整县区既得利益不变、保证财政体制平稳运行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建制乡镇基数划转
(一)体制结算补助或上解
以2005年县区对调整乡镇的体制固定结算数及基数性补助数进行财力划转,2006年7月1日调资按照省对市县分配办法及标准计算划转。
(二)超收分成
县区对乡镇原实行超收分成财政体制的,按照2004、2005年两年实际超收分成平均数由划入县区一次性补助划出县区。
(三)体制变更基数核定
1.以市本级2005年源于关堤乡的财政收入为基数(包括应为市级收入实际缴入红旗区国库的收入数),由开发区专项上解市财政,同时契税收入并入市对开发区的契税算帐基数。
2.以小店镇2005年决算收入(不含小店镇划入小店工业园区11个村的一般预算收入)为基数:
(1)对市与区共享税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按分享比例核定市本级应分享数额,由市财政专项补助红旗区;
(2)对契税收入由市本级专项补助红旗区;
(3)对耕地占用税收入,以2001年-2005年五年实际入库平均数为基数,市级分享部分由市财政专项补助红旗区;
3.市财政局分别根据划转乡镇2003年、2005年相关税收资料,重新核定延津县、红旗区、开发区的两税返还基数、所得税基数、地税增量上解基数、六税一费上解基数及三税考核基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