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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三)允许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出资人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账目公开透明、理事会(董事会)集体研究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计提。合理回报的比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金融机构要努力改善对民办高校的服务,通过收费权质押、信用贷款等方式为民办高校提供信贷支持。对新建、扩建的民办高校,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高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改作其他用途。遇有学校停办,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资产处置事项。
  (五)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高校发展,按照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实习基地,按公办学校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树立一批民办高校先进典型,提升民办高校的社会形象,形成鼓励民办高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把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措施,把民办高校发展的重点转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轨道上来。省政府成立加强民办高等学校规范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组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工商、价格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高校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高校管理工作责任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完善民办高校学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实行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民办高校的办学信息;对出现办学质量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问题的民办高校加强重点监管,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提出防范措施和应对预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的监管,对违反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依法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高校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民办高等教育行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规范民办高校管理的思路、措施和经验,宣传民办高校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审批机关备案的民办高校招生广告和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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