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法人财产权。经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校舍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民办高校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二、严格民办高校内部管理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民办高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民办高校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报省教育厅核准后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高校应将章程和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民办高校要依法设立会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根据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民办高校所有收入和办学经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对设立“账外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三)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民办高校必须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完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学校学工、保卫、后勤、教务等部门及各院系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三、积极促进民办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一)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二)民办高校教师在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及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权利。将民办高校教师培养纳入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培养计划,职称评定纳入全省职称评定工作管理范围,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民办高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行政管理人员的落户,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省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高校教师的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