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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25号 2007年3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民办高校迅速发展,对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有些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民办高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高校聘任的教师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建立民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民办高校教师通过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可进入公办学校任教,公办高校教师也可进入民办学校任教。各民办高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时为他们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并按时按标准缴纳统筹金,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规范招生收费行为。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招生。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学校法人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教育部门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使用省规定的统一票据,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严禁民办高校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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