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知识。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示范道路、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加强交流,学习发达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先进经验。
(十一)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区(市)级残联应按照不低于800平方米的标准,完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任务。有条件的可以扩大建设规模或扩建。已建成的要完善功能,优化服务,强化管理,为残疾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1.各级政府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扩建)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各级政府在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扩建)立项、建设、用地、城建配套费等方面,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3.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必须具有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盲人按摩、文体活动等功能。
4.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规范、科学的管理、使用机制。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发挥探索、示范、指导、服务作用。
5.有条件的区(市)在本级基础设施建设(扩建)完成后,可向乡镇、社区延伸。
(十二)信息化建设。
构建市、区(市)级残联信息交流和数据传输网络平台,实现政务信息和业务数据网上传输;开发全市持证残疾人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持证残疾人信息动态管理,建立全市残疾人事业综合业务数据库;加强市、区(市)残联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建立区(市)级统计台账,推进残疾人事业统计电子化,提高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1.建立健全全市残疾人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加强信息化工作领导班子、工作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2.建设覆盖全市区(市)以上残疾人工作网。
3.严格执行中国残联关于公众信息网站的指标规范,提高网站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
4.严格执行《
统计法》,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统计工作规范化。
(十三)经费保障。
为确保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实施,要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事业投资格局。
各级财政要不断调整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各级要切实发挥福利基金会的作用,拓宽募集资金渠道,逐步增加基金的积累,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采取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残疾人事业。要进一步加大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力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一五”期间,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加强交流与合作,做好残疾人事业的计划、财务、科技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