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极为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残疾人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和远程教育创造条件,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高校招生不得以残疾原因拒绝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考试。逐步形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
6.健全扶残助学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政策。实施“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落实扶助残疾大中专学生暂行办法,对贫困残疾学生接受教育给予资助。
7.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发挥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同时,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探索残疾人培训--扶贫--就业一体化的培训模式。积极拓展中、重度弱智残疾人的职业培训。
8.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的质量和数量。
(三)就业与社会保障。
基本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效性的残疾人就业政策保障体系。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城镇职业技能培训5000人次,农村技术培训1万人次,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适当提高重残、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
1.社会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力度,推动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2.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残联等部门,要在残疾人用工信息、个体从业、统计等工作中,相互支持,互通信息。
3.各级要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经济较发达的区(市)要形成基本覆盖乡镇(街办)的信息网络。欠发达的区(市)要建设城市中心网络,并努力向基层延伸。
4.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利用社会资源定点培训和购买培训成果等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职业技能的提高。逐步实现残疾人职业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完善残疾人技能人才奖励机制,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扩大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规模。
5.加强对福利企业、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管理。继续贯彻落实福利企业政策,加强管理和规范,坚持福利企业的宗旨,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盲人按摩行业管理办法,依法组织检查验收;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师资格鉴定和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规范盲人按摩市场。
6.促进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依托街道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就地就近安排残疾人就业。争取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贫困家庭残疾人、大龄残疾人、中重度残疾人就业。
7.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低保边缘户”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低保”补助标准。凡“三无”残疾人都可以进入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实施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鼓励个体从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区(市),要确保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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