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7]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新乡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深化效能建设,根据《
公务员法》、《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所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效率监督评价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效果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程度的评估认定。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监督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开展工作效率监督评价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促进工作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实行政府评价与机关自评、平时评价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统筹安排。
第六条 监督评价内容
(一)完成任务效率
在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和规定的时限内,受理与超时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数量及比率。包括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时限要求的行政管理事项;办理领导机关交办或配合机关有明确要求时限的事项。
(二)工作管理效率
各项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在机关各岗位落实到位程度。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情况;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
重点监督评价下列制度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