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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苏政发〔2007〕29号 2007年3月2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需要,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
  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强化县级政府责任,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财政分配关系,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增强省级财政调节能力,加快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现将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财政体制关系。保持各市、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既得利益,建立省与市、省与县(市)直接联系的财政体制。
  (一)明确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范围。原实行省直接对市的财政管理体制不变;原市辖区及由县(市)成建制改成的区纳入市财政直接管理;原由市财政直接管理的县(市),改为实行省直管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省财政直管13个市和52个县(市)。
  (二)统一收支划分。除省级收入外,市级与县(市)级财政收入,按收入属地原则统一划分。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事权”的要求,明确市级与县(市)级财政支出责任。对市级与县(市)级财政收支划分不符合要求的,由省财政予以调整。
  (三)确定划转基数。改革前各市对所属县(市)的财政体制性集中和财力补助、专项补助等基数,以2005年为基期年,经市和县(市)共同确认后,按省财政厅要求办理划转。各项税收返还数等按实际计算确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稳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8号)下发后,各地出台的市、县(市)间财政体制调整事项不予考虑。
  二、改革财政预决算制度。取消市与县(市)之间的现行预决算制度,建立省与市、省与县(市)之间的财政预决算制度。
  (一)各自确定收支预算。省对各市、县(市)不再下达指令性财政收入计划,由各市、县(市)根据全省财政收入预期增长幅度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自行确定本级的财政收支预算。
  (二)统一直接办理结算。各类财政结算事项一律由省财政直接与各市、县(市)办理,市、县(市)之间的结算事项一律通过省财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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