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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强化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减免、挪作它用。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可按市、区(市)上交的开垦费的10%提取业务管理费,用于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开垦的勘察、调查、规划、购买仪器和业务培训等支出。
  (三)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4]110号)规定,市、区(市)财政部门将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由财政专户缴入国库时,要将平均收益的20%,直接缴入国库记入“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科目内,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四)严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支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为强化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支出管理,市、区(市)财政要开设土地开发整理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核算。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支出实行区(市)级财政报帐制,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提出拨款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报区(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资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四、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严格实施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各区(市)政府要对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逐级签订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建设、经贸、国资、物价、农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土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提高效率。财政、监察、审计、建设、经贸、国资、物价、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政府对各区(市)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和评价区(市)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转批。
  (二)加大土地执法监督力度。要建立规范高效的土地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司法机关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对违法用地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非法批地、征用和征收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以及侵占、挪用国有土地收入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截留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地和违法占用土地,给国家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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