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上解下拨分成资金年终通过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收益。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土地储备资本金,逐步增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投入,重点支持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按照土地纯收益的3%提取管理费,用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管理相关费用支出。
对全市土地交易、收入、征地补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专项资金等情况,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审计。
(六)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以及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政府批准,可在法定的缴款期内分期缴纳或采取租赁的方式供应土地。企业改制时,其土地处置方案要报国土资源部门预审,预审同意报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2006年后企业依法破产,其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归政府所有,土地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处置,处置所获得的国有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清偿破产企业第一顺序债权,清偿第一顺序债权后资金还有剩余的,由政府用于建立市属企业改制基金,专项用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金和弥补破产企业养老基金不足;资不抵债企业实施整体出售、兼并的,可将其部分划拨土地资产价款,以国家出资形式与其它国有资产一并充抵企业负债,购买方或兼并方对剩余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让或优先承租权;“退二进三”的企业,处置划拨土地所得土地收益,政府按不低于30%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余由企业用于新厂区征地和建设。
三、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筹集管理
(一)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足额征收作为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应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减免、侵占和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4]106号)规定,从2004年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省、市、区(市)的分成比例调整为:30:30:10:30,枣庄城区、新城区规划区、枣庄高新区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40%留市本级;各区(市)应得的分成资金,优先用于国家、省安排该区(市)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配套;市级分成及返还区(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