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入管理。国有土地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取消各种收入过渡户。征收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土地交易总额要全额直接上缴财政专户,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填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拨付土地补偿成本。
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国有土地收益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财政部门是国有土地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收入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国有土地收入。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国土资源部门处置后要将所得价款全额上缴财政,地上建筑物补偿金额要严格按重置法估价计算,扣除补偿金后的净收益,全部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要全额上交财政。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处置原使用的国有房地产的,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并将其意见书面函告市国土资源局后,方可列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所得价款全额上缴财政,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三)加大土地租金征缴力度。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加大土地租金征收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依法纳入国有土地租赁范围的各类生产经营性用地,其租金按不低于同类土地出让宗地地价的标准折算土地租金,并按法律规定的同类土地出让最高年限换算出年土地租金征收;依法保留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部分改变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将地上建筑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同出租的,比照各类生产经营性用地土地租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土地收益金。土地租金征收标准应随土地市场价格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四)合理确定市、区土地收益分配比例。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上划后,各区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及税费统一由市级征收,原预算内安排的经费以2004年度为基数上划。各区实现的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各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纯收益,实行市、区两级分成办法,新城区及在各区的市级单位(资产属市级的)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出让、租赁土地纯收益归市级;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纯收益市与区的分成比例为20:80;市中区、枣庄高新区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市与区的分成比例为70:30,枣庄城区内的土地租金,由市级征收的属市级收入,由市中区、山亭区征收的,属区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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