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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枣政发〔2006〕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4]11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
  (一)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供应范围,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对商业、娱乐、旅游、房地产商品房用地必须实行拍卖方式出让,其他工业、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用事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有两家以上竞争的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预定用地对象、预定价格,不得干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工业用地无两家以上竞买的,可以协议出让,但出让价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对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房价格出售的,及单套住房超过经济适用住房规定面积的部分,要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二)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各类土地交易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中申报登记、公开进行。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和需转让的,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进行处置。
  (三)加强土地储备制度建设。根据城镇规划建设需要,结合融资还贷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和周期。各级要结合实际,从政府土地净收益中安排10%-30%充实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用于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配套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政专户,严格成本审核,严格财务会计核算;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要做好土地储备资金的运营和土地收购储备成本支付的具体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贷款资金闲置和被挪作它用。
  (四)强化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管理。土地出让前应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等部门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于出让前确定出让底价,竞买价低于底价的,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不能成交。滕州市应按上述办法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行为。
  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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