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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

  (二)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完善以财政为主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机制,加快乡镇敬老院改造建设,为基本实现集中供养创造条件。一是强化政策措施,确保供养资金落到实处。各级财政要将五保供养经费列入预算,对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要优先用于五保供养,确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落实。逐步推行集中供养经费由区(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二是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实现应保尽保。各区(市)要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五保供养方式、财力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供养范围,杜绝漏保现象。加强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敬老院的集中供养率。坚持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原则,力争2006年底乡(镇)集中供养率达到70%。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是不断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由农民自主决定的方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自觉按照规定缴纳个人费用。切实规范参合程序,在组织农民参合时,与农民签订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关政策及医生和患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契约的形式规范双方行为。二是不断完善补助政策。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卫生供需状况,制定符合实际、科学规范的试点方案。在筹资方式上以区(市)为单位统筹,建立家庭帐户;在报销比例上坚持在一个区(市)范围内补偿比例要一致。提倡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并合理确定大病统筹基金与家庭帐户基金的比例。原则上将个人缴费的大部分建立家庭帐户,由个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当年节余转下一年度家庭帐户使用;将个人缴费的小部分和各级财政补助的全部资金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或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对全年未享受过医药费用补助的参合农民进行健康体检,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三是加强基金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给予适当资金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也不能冲抵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农民个人缴费。鼓励财政状况较好的区(市)提高补助标准。市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区(市)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对试点区(市)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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