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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
(枣政发〔2006〕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协调发展,现就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完善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三项制度,完善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合力推进。
  2.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统筹规划,政策设计要互相衔接、互为补充,配套联动,协调发展。
  3.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实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从解决困难群众最急需的问题入手,有步骤、分阶段实施,由点到面扩展,逐步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需求、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和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以及保障对象的数量范围,坚持低标准起步、动态管理、逐步提高。实施该项制度所需资金应主要由市、区(市)、乡镇财政和村集体按比例分级负担。严格审定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原则上以全体农村居民为对象,凡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都应得到保障。要认真选择救助方式,采取资金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物质保障与政策、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方式。
  各区(市)要加大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保证农村居民在知晓政策的前提下及时申请低保。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好农村低保标准和实际救助金额,并实行差额救助与定额救助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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