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村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6〕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村务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枣庄市村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
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指行政村,下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农业经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司法、监察、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条 村应当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具体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