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发放管理。各区(市)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老保险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及时转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失地农民参保资格审核,养老金收缴、发放核算管理。要单独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专户档案,向参保人发放缴费证和养老金领取证,确保参保对象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四、建立失地农民低保和特困救助机制
妥善解决低收入和特困失地农民家庭的基本生活。对土地全部被征用、补偿费用按人均最低生活标准计算已花光、无收入或收入很低、达不到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失地农民家庭,可视情况参照城市低保办法分期分批纳入低保,低保标准可略低于城市居民低保水平。建立失地农民特困家庭救助机制,对因病、残、灾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失地农民家庭实施分类救助。各区(市)可参照城市居民低保操作办法和城市居民特困户救助办法制定具体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区(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低保、特困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资金发放。
五、大力推进失地农民转移就业
(一)制定实施失地农民转移就业促进政策。各区(市)可参照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法,制定和实施促进失地农民转移就业政策,有条件的可建立失地农民转移就业专项资金。政府部门掌握的公益性岗位,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优先安置失地农民。在符合用工条件的前提下,用地企业应优先招用失地农民。招用失地农民达到相应数量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劳服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转移就业援助机制,对失地农民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引导鼓励失地农民通过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失地农民创办民营企业的,享受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
(二)加强对失地农民中符合转移就业条件人员的技能培训。针对失地农民技能素质差、转移就业困难的实际情况,各级要把技能培训作为推动失地农民转移就业的基础和关键切实抓好。失地农民凡符合转移就业条件的,分期分批实行全员免费技能培训。
(三)强化对失地农民转移就业服务。政府出资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要免费向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服务。鼓励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为失地农民转移就业发挥积极作用,凡推荐失地农民就业达到相应数量的可给予奖励或政策性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