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认真贯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精神,把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作为工作重点目标,遵循“政府能承受、群众愿接受、应保尽保、自愿参保”原则,加快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个人专户由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构成,政府出资部分记入区(市)社会统筹帐户用于调剂。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凡征地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人均剩余耕地0.2亩以下,且年龄在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年龄,但因病、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均可参保,有条件的区(市)可适当放宽。
(二)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和保障标准。要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特殊性,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缴费标准可依据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标准、参保人年龄、平均预期寿命、保障水平等综合确定。参保对象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缴费标准确定,原则上应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市)自行研究确定。参保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办理参保手续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从下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参保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的,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原个人帐户不变,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领取额合并发放。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分别领取养老金。
(三)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采取“政府出一块、村(居委会)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由区(市)财政设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专项资金,从土地收益中列支。村(居委会)集体补助部分,从征地补偿费或其他集体收入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可用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抵交或用其他收入交纳。集体补助应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应优先用于个人缴费,村(居委会)集体征地补偿费收益应优先用于补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应增加对个人的补助额度。因特殊原因集体缴费不足的,由参保对象个人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