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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
(枣政发〔2006〕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失地农民是为工业化和城市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如果农民失去土地后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得不到切实保障,土地征用就很难得到理解和支持,甚至产生矛盾纠纷,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体系,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客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密切党群政群关系、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把加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保障对象范围
  (一)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稳步推进,使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逐步得到提高;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国家政策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前提下,鼓励探索实践符合本地实际,既有利于促进发展,同时又切实维护了失地农民利益的制度模式;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群众自愿,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培训转移就业、低保困难救助和完善征地补偿等为主要内容,逐步建立起保障适度、政策配套、管理规范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体系和运作机制,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失地农民保障对象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2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应列为保障对象。有条件的区(市)可放宽到0.3亩,也可把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区等列入保障范围。具体保障人员名单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被确定为保障对象的失地农民,由区(市)政府发给《失地农民证》,凭证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待遇。本意见下发前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遗留问题,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妥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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