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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

  (三)转移输出政策。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面落实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免费服务政策。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进城务工的农民同时就业时间稳定在1年以上的,给予12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鼓励各类劳务公司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农民工进城就业,达到上述条件的,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劳务输出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资金经费等方面可与劳服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四)费用减免政策。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手续,禁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的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减免进城就业农民与用工企业劳动纠纷的仲裁费,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流动人员暂住证、婚育证工本费,涉及拖欠农民工报酬、工伤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案件审理,免收诉讼费和执行费。
  (五)权益保障政策。外出务工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享有集体资产份额。有稳定工作和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在工作地登记为居民户口,并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农民工子女可在原籍和父母就业地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招用农民工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缴费种类和标准与城镇劳动者一致。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指导规划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市)、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导当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培训责任。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牵头部门,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协调有关部门重点做好转移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培训机构的认定、招聘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组织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开展转移培训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本系统的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转移培训工作。建设部门要重点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的转移培训工作。科技部门要利用各种科技培训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团委、妇联及其他部门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参与转移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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