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技能扶贫。对农村低保户家庭和年收入在70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户及被征地农民中的适龄劳动力,实施免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脱贫致富。
(五)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正在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村劳动力,组织开展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为主要内容的创业知识培训,建立和完善集开业指导、创业咨询、政策扶持、融资服务为一体的创业服务机制,引导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
五、构建配套服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体系。各乡镇职成教中心校要依托乡镇、村居等基层组织,通过定期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摸清本地区可转移输出劳动力资源的地域分布、资源总量、结构状况,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做到“人人有表,村居有帐,镇街有库”。
(二)构建城乡统一的转移就业服务网络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废止限制和歧视农民工的各项政策规定,简化农民工进城务工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全市城乡统筹就业实施方案,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政策,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特别是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建设、村居就业服务协理员和信息员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使其更好地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各项就业服务。
(三)健全完善劳动力组织输出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区域劳务协作,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劳务窗口,及时交流劳务信息,发展劳务基地,扩大我市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的质量和效率。各区(市)及人口密集的乡镇都要在劳动保障部门单位成立专门负责劳务输出的管理服务机构,组织辖区内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培训,有组织、有定单、有目的的输出劳务,彻底实现劳务输出从“自由型向组织型、分散型向规模型、季节型向常年型、流动型向相对稳定型”转变。
六、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
(一)资金投入政策。建立政府、用人单位、社会、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资金,并与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农业扶贫资金配套,专项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培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二)培训补助政策。凡是我市农村居民户口,年龄在16-45周岁的农村劳动力,参加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均可享受一次性政府培训补助。补贴资金直接补助个人,补贴的标准原则上按照定点培训机构经物价部门审核公布培训费标准的50%进行补助。对生活贫困(年收入在700元以下)的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用,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可达80%。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