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加强购建管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发扬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严格控制各项资产的购置和建设。对确需添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重大购置和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动态监控系统,随时掌握各类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要不断研究和探索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根据工作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的配置资产,克服铺张浪费现象。
(二)完善处置程序。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生资产调拨、转让、置换、变卖、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问题,以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按照“单位申请、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的程序办理。对重大的资产处置项目,由财政部门呈报同级政府审批。在发生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资产评估,在审计或评估的基础上委托公物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竞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协议转让。对产权不明确的,应先进行产权界定,在未明确产权归属前不得擅自处置。在办理房产、车辆过户、工商登记和土地出让手续时,应出具政府或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外投资、联合经营等所形成的国有股权收入均属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由政府统一管理和调控,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更新资产的,由财政部门统筹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
(四)规范担保行为。严格规范资产抵押、质押、留置等行为。未经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任何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根据单位性质分别处理。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提供担保;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在提供担保行为时,必须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办理。
五、严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纪律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审计部门要把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作为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