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否决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指标分值比重不低于60%。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了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在计算中剔除客观因素影响,客观因素(含公用企业政策性因素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二)否决指标。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完成情况作为经营业绩考核的否决指标,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提取绩效工资;同时,该指标也作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奖励指标,凡是做到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贡献较大的,市国资委将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提取奖励基金对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负责人进行奖励。
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指标按有关法律规定考核。
(三)分类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企业主管部门。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协商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三)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国资委的委托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