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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枣政发〔2006〕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通过治理整顿,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非法从事报废汽车收购、拆解、拼装的违法活动大幅度减少。但有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仍非法从事报废汽车的收购、拆解、拼装活动,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而且造成能源浪费,严重破坏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其作为关系到促进枣庄经济发展和建设平安枣庄的大事,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
  二、严格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工作
  (一)加强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没有取得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的企业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其他营业执照不得扩大有关报废汽车回收经营范围;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没收报废汽车及零部件并送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对报废汽车(包括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回收过程实施监控;报废汽车拥有单位及个人不得拍卖、转让报废汽车,防止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流入社会,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销赃渠道;积极探索治本措施,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良性运行机制。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公安部门实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对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规章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将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车主、车型、车辆号牌等情况进行通报,并依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注销车辆登记;加强路查,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法定程序注销车辆登记的车辆进行追缴,强行送回收拆解企业拆解。
  (三)加大执法力度。经贸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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