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认真解决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等对象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社会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社会保障。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农民工不同的就业状况和医疗需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将农民工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研究完善农民工城镇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政策和办法,确保参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继续推进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探索研究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保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障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统一缴费标准及比例,并按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计算缴费年限。制定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管理及服务办法。
--困难群体医疗保障。建立困难群体医疗保险资金筹措机制,采取国有资产变现、企业出资部门和政府适当补助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制度,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筹集社会救助资金,使现有医疗保障制度未能覆盖的无收入、低收入、处于特困状态的城镇居民得到相应的医疗救治。
3. 强化征收管理,加强基金监管。规范征收流程,统一征缴方式,建立征收激励制度,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切实做到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严肃查处骗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严防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全程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4. 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政策措施,完善参保对象异地养老、异地就医相关办法,妥善解决包括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参保对象在省内跨地区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转接问题。
(四)以维护合法权益为重点,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推进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重点推进非公所有制企业、国有重组改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实现各类企业劳动合同充分覆盖,促进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做到“劳动者就业到哪里,劳动合同就覆盖到哪里”。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实现全省劳动合同动态化、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在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