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新政文[2007]20号)
为促进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将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加强和完善对市区内养犬的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局作为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内主次干道、游园、休闲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养犬管理,查处犬只扰民;
(二)市畜牧局负责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检疫和发放免疫证明;
(三)市工商局负责犬只交易市场和其他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市城管局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所管理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组织,负责所管理区域内的犬只管理,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有关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卫生防疫及违规处理等宣传教育工作。
二、市区内居民每户只准饲养一只肩高不超过35公分的小型观赏犬,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公安机关、军事机关、演出团体等单位因工作原因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在户外遛犬。
三、犬只的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抗体水平监测,以后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防止疫病蔓延。具体的预防接种由市畜牧局合理安排。不主动为犬只进行预防接种的,由畜牧兽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场所、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亭(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人或管理人有权予以制止。
五、养犬人携犬户外活动时,必须为犬只系犬链、戴嘴套和便袋,不得放养,不得由未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养犬人违反本通知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或者因犬只吠叫等原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驱使犬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