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经济管理部门授权委托园区计划经济管理机构作为派驻机构,行使园区范围内的经济管理职能。负责管理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发放《投资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报批。
六、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园区设立直属环保机构,对园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经批准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对具体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和颁发市级审批管理权限内的园区内企业排污许可证。可办理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抄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七、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园区设立小店工业园区房管机构,行使园区范围内房屋产权的管理职能。负责办理园区内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商品房预(销)售登记、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房地产抵押、查封、租赁、物业管理等各项业务。
八、市劳动、人事、文化、教育、卫生、统计、计生、民政、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园区相关部门作为派驻机构,行使园区管理范围内的劳动、人事等经济社会事业管理职能。负责园区内机关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负责园区内企业劳动鉴证、劳动保护监督、劳动保障监察;负责园区内农村事务管理和文化、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管理;负责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社会管理类行政许可证件;加强园区统计工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统计人员。
九、市工商、国税、地税、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在园区设立派驻机构。负责园区内企业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办理、质量管理、国地税征管和环境整治等工作。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在园区尽快设立派驻机构,履行管理职能。
十、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派驻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在接受主管部门领导的同时,要接受园区管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派驻机构正职的任免,需征求园区党委、管委会意见。
十一、实施对园区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园区管委会设立独立财政,建立一级国库。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等有关政策,对园区内各种地方规费实行统一收缴、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凡在园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在园区纳税。其中,契税作为市级收入,全部就地缴入市级国库;入驻园区的市属52户重点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实现的税收就地缴入市级国库;园区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不含契税)以及其他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园区国库或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