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烟草广告的通告
(新政文[2007]38号)
为创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根据《
广告法》、《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控烟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控烟法规,提高识别监督烟草广告的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
二、加强控烟宣传工作。新闻部门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杜绝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主动宣传报道我国控烟现状及控烟法规,使控烟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局面。
三、在城市行政辖区无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即在街道、广场、车站及其公共设施,交通沿线两侧等地的建筑物,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和遮阳伞等无烟草广告;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上无烟草广告及变相烟草广告;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不设置烟草广告;不利用交通工具及行李、运货车等移动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烟草广告;不利用互联网、音像制品和印刷品(车票、站台票、门票等)发布以及派发、促销各类烟草广告品;不运用烟草赞助的形式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不在文体活动中发布烟草广告进行烟草促销活动;严禁外地设置烟草广告的车辆或物品在我市使用。
四、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广告管理,杜绝烟草广告,对设置烟草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城市管理、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街道、广场、公共设施等建筑物或空间的禁止烟草广告工作;铁路、交通、公交管理部门要做好公共交通工具及车站禁止烟草广告工作;文化、体育管理部门要做好文化馆、展览馆、体育比赛场馆等场所禁止烟草广告工作;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增强控烟意识,禁止在其负责的公共场所出现烟草广告。商场(店)、餐馆、饭店等单位、场所不准经营、出售或使用带有烟草广告字样的商品或物品。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我市烟草广告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单位要进行自查自纠,彻底消除烟草广告,自觉维护我市无烟草广告城市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