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工种技术工人。
煤矿企业中凡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涉及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三、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下列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特有工种岗位上工作: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
(二)转换专业、工种岗位的人员;
(三)因事故责任受到处分后重新上岗人员;
(四)矿井建设生产使用的成建制劳务工;
(五)其他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人员。
四、煤矿从业人员数量的配置
(一)“五职”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职数的配置。
煤矿矿长配置1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职数按实际需要配置,总工程师配置1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配置1人,大中型煤矿采掘、通风、机电、地质测量专业岗位可按实际需要配置副总工程师。
(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的配置。
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企业生产规模、煤层赋存条件、存在灾害程度和矿井机械化程度配备适当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一般情况下,工程技术人员占井下作业定员总数的比例要达到4%以上。
(三)技术工人数量的配置。
技术工人数量的配置应按照煤矿企业定额定员标准确定。但煤矿企业井下辅助及采掘定员不得突破按照《河南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办法》(豫煤人〔2006〕946号)规定计算的人数。
五、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组织与实施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组织与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培训考核要依据“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按照“谁主管、谁组织、谁落实”的工作要求,分级、分层、分类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省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及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矿及产煤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地方国有煤矿四级培训基地体系制度建设,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培训。
(一)分类实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的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