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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失效]


  九、配套措施

  (一)评选出来的“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并对企业领导集体予以奖励。每年定期编辑出版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十强区县宣传资料,传播其成功经验。

  (二)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扶优扶强”发展战略,从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及资金、能源等生产要素方面实行全方位的倾斜政策,帮助“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进一步起好骨干带头作用。

  (三)为鼓励企业公平竞争,“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不搞终身制,每年评选一次。

  (四)获市政府奖励的企业负责人,企业正常的奖金仍可按规定领取。

  (五)为落实、体现市政府对企业负责人给予奖励的精神,获奖者的奖金归个人所有。

  (六)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考核资料不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的企业,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企业“重庆工业企业50强”或“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称号,收回荣誉牌匾和证书,全数追缴物质奖励。

  十、组织领导及实施

  “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性高。为确保评选工作有序进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一考核标准,防止数出多门,各企业的评价考核资料统一由企业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上报,各区县(自治县)工考办、各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企业考核资料的审核把关。企业的考核资料必须是上报给统计部门的正式统计年报和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决算资料。

  十一、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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