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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2007修订)[失效]


  5.考核评选方法。以企业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提高幅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总额增长幅度、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万元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在“重庆工业企业50强”以外的规模以上企业中的排位名次乘以各项指标的权数后确定。四大主体考核指标的权数分别是:25、25、20、20、10。

  五、考核评选程序

  “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评选工作由市工考办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提供的正式统计年报数据和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审定。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审查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命名。

  六、奖励办法

  (一)奖励方式

  1.“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按排位名次,分五档计奖:

  (1)前3名分别奖励40万元。

  (2)第4名至第10名分别奖励30万元。

  (3)第11名至第20名分别奖励20万元。

  (4)第21名至第30名分别奖励15万元。

  (5)第31名至第50名分别奖励10万元。

  2.荣获“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二)奖励对象

  “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的现职领导集体。

  七、奖金渠道

  (一)市级和中央企业,奖金由市政府支付。

  (二)区县(自治县)的企业,奖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

  (三)在经开区或高新区纳税的企业,奖金分别由经开区或高新区管委会支付。

  八、奖金分配原则

  (一)“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的现职主要负责人,按不高于奖金总额40%的标准分配奖金,其他现职负责人的奖金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员工的奖励,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奖金的具体分配方案及分配实施结果,须报市工考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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