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局关于限期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通告
(南卫法监[2007]36号)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卫生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已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7年3月l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并重新核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我局对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工作已于2007年元月份开始。目前,大部份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单位已按要求办理了《放射诊疗许可证》,但仍有少数单位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按照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以下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1、凡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及自治区卫生厅直管的医疗机构到自治区卫生厅申请办证;
2、全市范围内(含市辖县、区)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南宁市卫生局申请办证;
3、市辖县范围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当地县卫生局申请办证;
4、市区范围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证。
放射诊疗类别自高向低的排序为:放射诊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证。
二、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要求具有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上(本)年度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需由取得自治区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